时间:2021-01-18来源:易算盘人气:665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一、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
二、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自2020年11月2日起,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