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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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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了解多少

时间:2019-10-08来源:易算盘人气:1,042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要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 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 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 认扣除。
  2.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人配比扣除除特殊规定外,企业发生 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人直接 相关。
  4. 确定性原则,是指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 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 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扣除项目范围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12种类型归纳如下:

企业支出

是否需要发票

备注

1、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际上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国家机关)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关注收款凭证要素的完整性

3、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关注收款凭证的完整性

4、境内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中国铁路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时为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税总公告2013年第7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5、境内非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单位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税销售行为),通常也不属于发票适用范围,一般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

6、境内非应税项目支出,对方为个人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需对方个人提供外部凭证

7、境内非应税项目支出,但属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

税务总局规定不征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7年第45号)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并未限制此时必须采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纳入我国的税务发票管理。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9、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此时未明确可否采用转售劳务模式,我们建议参考对应的增值税制度进行处理(对于一项劳务或者服务是否可以转售,我国的税务机关增值税主管部门内部意见未见统一);

此处的劳务是广义概念,涵盖应税销售行为中的销售劳务和销售服务

10、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

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纳入发票管理,也就自然不存在所谓转售的概念

11、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的

以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转售模式(是否可以采用或者必须采用转售模式需要结合增值税制度确定)

12、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

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摊模式(是否可以采用或者必须采用分摊模式需要结合增值税制度确定)

另附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8%)

业务招待费

以下两者取最低:(1)实际发生额*60%  

(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30%)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会计利润*12%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关联方债资比: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 其他企业:全额、5%

(2) 电信企业:全额、5%

(3) 人身保险:余额、10%

(4) 财产保险:余额、15%

(5)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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