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1来源:易算盘人气:1,067
6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公司将一栋在建的别墅预售给张某,与张某签订了预售合同,约定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清,甲公司保证在年底交付别墅,并在交付后5个月内办理产权证。
同年7月甲公司又将该别墅预售给李某。李某与甲公司一起到登记部门对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11月底,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并将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
张某得知此事,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别墅,甲公司承认一房二卖,但仅同意退还房款。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最终将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张某可以要求甲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涉及到“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按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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